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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风雨同路人
--  发布时间:2014/7/4 13:07:58
--  辽宁鞍山再提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7月2日,记者从辽宁鞍山市民政部门获悉,本月起,我市再次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据了解,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已分散安置在鞍山市境内并由鞍山市按规定给予残疾抚恤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均在此次护理费调整之列。市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每人每月1678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每人每月1343元;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每人每月1007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则根据当地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本辖区的护理费标准。

另据了解,今年鞍山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将按照城乡统一的原则统筹发放。依据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平均水平,鞍山市2014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确定为12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