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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互联网搜索、链接法律责任的变迁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战胜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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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搜索、链接法律责任的变迁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3/16 9:24:54 [只看该作者]

贴子已被锁定

 作者:

储雯漪

 中国私法网 2005-10-16 

搜索、链接服务

在互联网这个充满着共享免费等关键词的世界里,即使最简单的一个链接动作,都有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

搜索、链接是当前最受资本市场追捧的一种互联网服务,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大致如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通过网络软件自动在互联网上对所有能够访问的网页进行访问搜索,然后对该页面中的关键词信息进行整理、编排,形成符合检索需要的数据库。当搜索引擎接收到用户的查询关键词时,便在其数据库中检索与该关键词有关的页面信息,再以适当动的形式向搜索引擎的用户展示该搜索结果。搜索结果的展现形式有很多种,典型的做法是按照有关相关性的大小对检索获得的页面进行列表排列,同时在各搜索结果后面附上该页面的URL地址及建立相关链接。这是互联网世界中最强大的心理搜索发掘工具,它可以协助普通的用户在几秒总的时间里从全球数以百亿计的网页中寻找到用户需要的几个页面。普通用户在搜索到需要信息后,通常会直接链接到相应网站。

目前,全球主要的互联网站点均免费提供这类数据搜索业务,还有一些专业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如百度、Google等。从搜索引擎业务收益最广大的是普通的社会公众。然而就是这样一种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真实、紧密联结的网络服务,受到的起诉却接连不断。

所有诉讼基本上是围绕着著作权进行的。著作权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形式行使以上任何一种权利,均构成侵权。可以明确地是,在链接过程中,原网站并未对所链接的内容进行复制,所以至少表明上看,链接并未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但是,通过链接,浏览者却能够通过存储于自己电脑RAM中的服务器保留一个作品的副本。就是这些波副本,可以将提供链接服务的搜索引擎提供商推向法庭。

迄今为止,我国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已决案例有四起,分别为刘京胜诉搜狐,叶延滨诉搜狐、新浪,步升诉百度以及正东和新力诉Chinamp3。在这四起案件中,除了叶延滨案的判决认定搜狐、新浪侵权不成立以外,其他三起案件被告均被判侵权成立,但判决中侵权依据的理由却各不相同。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
我要把有限的生命,
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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