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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州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问:为什么要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
答: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党和国家为保护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权和劳动权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残疾人由于存在生理、心理缺陷和障碍,接受教育少,文化层次低,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人失业,找不到工作,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因此,国家开展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对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使他们通过劳动自食其力,为社会创造财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宪法》规定:动作“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问: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对不按比例或达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所做出的一种约束性法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只有对拒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定义务的单位做出制裁性规定,才能体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约束力,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这是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