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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残疾歧视条例 教育实务守则 (四)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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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歧视条例 教育实务守则 (四)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12 11:37: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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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教育机构的实务指引

1.    制定平等机会政策

1.1     为了消除对残疾人士的歧视,办学团体和教育机构宜在其现有的政策声明或策略计划中,加入有关达致残疾人士平等机会的目标的具体部分。此部分应:

1.1.1        作出明确承诺,致力推广残疾人士得到正面的教育成果,及达致残疾人士享有平等机会的目标;

1.1.2        表明该机构不会容忍残疾骚扰及中伤的行为;

1.1.3        清楚说明教育机构要订出处理申诉的程序,可处理关于《条例》的投诉或纠纷,且会及时以不含歧视的方式处理该等纠纷;及

1.1.4        让有残疾的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及其有联系人士知道,他们可循甚么途径积极参与策划及支持该机构的一般教学活动及为有残疾的学生所提供的教育。

1.2     教育机构应向所有与其有关的人士及其它正在谋求成为该等人士的人宣传这些政策,并让他们取得有关的资料。

1.3     教育机构应定期检讨这些政策,并在检讨过程中咨询适当的组织,例如:校董会、家长教师会、有残疾的学生及其家长、以及相关复康团体的意见。

1.4     大型教育机构,如大学,宜制定独立的政策处理残疾歧视,细列目标、收生程序、和为有残疾的学生而设的支持机制。该等机构亦应有一套清晰的申诉程序,以处理投诉。大型大专院校宜设立一所中心或指派一组人负责发放资料、执行及统筹与平等机会有关的活动。

[此贴子已经被风笛于2007-1-17 12:21:32编辑过]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
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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