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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川新规:残疾人参加社保政府将部分或全额代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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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残疾人参加社保政府将部分或全额代缴保费  发帖心情 Post By:2011/9/2 9:57: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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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近来,多个省份如北京、陕西、河北、浙江、四川、广西、湖南等相继修订或出台了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最新政策、成果进行了有地方性特色的修订,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而且对切实提高各地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治疗、精神病治疗、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康复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为其部分或全部代缴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4月30日前,公众均可反馈意见。

多项刚性数字要求,保障残疾人权益

四川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作为四川省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规,修改稿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提出了许多刚性数字要求。

劳动就业方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教育权益方面,规定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应以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还明确提出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从事手语及盲文翻译的人员和残疾人工作者,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累计满8年的,其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金。

针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力度问题,修改稿第8条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种规定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并逐年有所增加。第二种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每年应视彩票公益金的增长情况,加大用于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

在社会保障方面,修改稿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部分或全部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保险机构合作,为残疾人办理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同时,应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治疗、精神病治疗、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康复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于如何帮扶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及其家庭,修改稿也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或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若生活仍有特别困难,应采取其他帮扶措施;二是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分类施保,适当提高补助水平,若生活仍有特别困难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停车场应设残疾人免费专用泊位

为保障残疾人方便出行,修改稿提出,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随行的一名陪护也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明确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和停车的优惠措施,包括购买机动代步交通工具、参加驾驶培训、办理有关牌证、保险以及上路行驶等享受便利和优惠,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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