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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暂行)
索 引 号:AAB31K-1105-2012-00018主题分类:民政助残附 加 码:000126981/2012-00036发布机构:天津市残联发文日期:2012-04-12名 称:关于印发《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文 号:津残工委办〔2012〕6号主 题 词:
为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更多残疾人自主创业,通过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的扶持力度,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地扩大残疾人就业,特制定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12年开始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失业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对新创办企业的残疾人,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三、申报材料
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提供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3.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经营场景照片(要突出单位或字号名称)和经营者照片(照片均为JPG格式);
四、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规定的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领取并填写《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情况表》,申请办理补贴。经街(乡镇)残联初审证明符合条件的,报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2.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经区县残联审批后录入《个体养老保险补贴管理系统》的自主创业管理模块中。
3.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对区县申请上传材料进行审批,受理30日内,审批合格的市级发放50%的自主创业补贴。
4. 自主创业残疾人自首次办理申请满六个月后,持完税证明材料和街(乡镇)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自主创业经营状况证明》,到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再申请50%的创业补贴。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审核报经区县残联审批,受理30日内,区县再发放50%的自主创业补贴。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审批发放信息录入《个体养老保险补贴管理系统》的自主创业管理模块中。
五、资金来源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各负担50%。
六、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的实施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附件1:_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情况表.doc(47 KB)
附件2:_残疾人自主创业经营状况证明.doc(35.5 KB)
关于制定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暂行)的说明.doc(3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