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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8月15日讯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用工,记者昨日从市残联了解到,我市从下半年始实行《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对按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奖励。 据悉,目前我市约有33万名残疾人,其中在就业年龄段(男性16周岁-59周岁,女性16周岁-54周岁)的残疾人有65000人左右。 按照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办法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末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对超比例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末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以上奖励累计不超3年。市区各用人单位可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据了解,奖励经费必须用于残疾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