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子已被锁定
本报讯
(记者庞津昆)市政府新出台《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持有残疾证的享受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人、未享受低保重度残疾人和已享受低保非重度残疾人以及被征地农民参保作出新规定。
关于持有残疾证参保者,新《办法》规定,对持有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保,新《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的农民,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以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征地区综合地价,可以按照40%、35%、3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作者:庞津昆
来源地址:http://epaper.jwb.com.cn/lnsb/html/2014-10/08/content_11651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