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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甘肃省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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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工作规范》  发帖心情 Post By:2017/6/13 10:12: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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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0号),规范办理全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业务,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和事项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业务。

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和登记审核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业务办理的,代办机构应当确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业务。

第三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完整、准确地记录登记内容以及业务办理过程、经办人员信息,打印相关表、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相关标准规定查验车辆。按照全省统一的号牌、行驶证制作规范制发牌证。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查验岗审查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查验车辆,核对车辆编码;制作车辆标准照片,并粘贴到《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查验记录表》(以下简称《查验记录表》)上;与《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信息比对,符合规定的,在《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查验电动自行车应当查验车辆的外形尺寸、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品牌型号、车身颜色、车辆编码、蓄电池电压标称等项目。

查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查验车辆品牌型号、车身颜色、车辆编码、发动机号码、外形尺寸、后视镜、喇叭、照明和手移动装置等项目。

(二) 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确定车辆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车辆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第六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下列资料存入车辆档案:

(一) 《申请表》原件;

(二)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车辆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车辆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 合格证原件;

(五) 《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收存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七条 办理改变车身颜色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车辆,制作车辆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签字后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 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查验记录表》;收回原行驶证,变更登记系统相应信息,重新制作行驶证交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八条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查验岗按照第四条(一)的流程查验确认车辆,将《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 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查验记录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销售单位证明材料和更换后车辆的合格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收回原行驶证,复印原车辆合格证,收存相关资料,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原车辆合格证交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九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动力装置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车辆,更换的发动机有号码的,确认号码并填写在《查验记录表》上,更换的发动机无号码的,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符合规定的,在《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 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查验记录表》,比对车辆编码。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信息,发动机号码变更的,重新核发行驶证。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条 办理所有人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属于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审查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系统相应信息。

变更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址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交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办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住所地市、州管辖区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车辆,核对车辆编码;制作车辆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签字后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 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查验记录表》,对涉及车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整理、装订档案资料,核对信息、归档;密封档案,在档案袋上加盖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并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3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车辆转入手续,不得拆封”。收回号牌,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车辆临时行驶凭证,将档案交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第十二条 办理车辆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查验岗查验车辆,核对车辆编码;查询并下载车辆登记信息;制作车辆标准照片,粘贴到《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签字后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 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档案资料和《查验记录表》,比对车辆编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确定车辆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 转入地县(市)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县(市)车辆管理所协调。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协查申请5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转入地县(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退档业务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录入退档车辆信息、退档原因、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经办民警和业务领导姓名,出具退办凭证交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第十四条 办理变更登记的,下列资料存入车辆档案:

(一) 《申请表》原件;

(二)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行驶证原件;

(四) 《查验记录表》原件;

(五) 属于转入的,收存原车辆档案内的资料;

(六)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收存销售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和更换后车辆的合格证明原件;

(七) 属于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应当收存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五条 车辆在被盗抢期间,车辆编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车辆与被盗抢的车辆为同一辆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将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存入车辆档案。

(二) 车辆编码被改变的,查验岗确认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在车身或者车架上原打刻车辆编码位置以外的其他部位打刻原号码。符合规定的,在《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信息。将《申请表》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和《查验记录表》存入车辆档案。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车辆,核对车辆编码,制作,,车辆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签字后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 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行驶证和《查验记录表》。对涉及车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

(三) 现车辆所有人住所在登记地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车辆号牌号码。继续使用原车辆号牌的,重新制作行驶证交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重新选择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制作号牌、行驶证交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现车辆所有人住所在登记地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外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十二条 规定办理。

(四) 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七条 办理转移登记的,下列资料存入车辆档案:

(一) 《申请表》原件;

(二)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交易发票或合同文本、《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 行驶证原件;

(五) 《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收存证明现车辆所有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提交该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登记审核岗审查下列资料:

1. 对车辆灭失的,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车辆灭失证明;

2. 对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车辆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并核对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3. 车辆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所有人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二) 符合规定的,登记审核岗录入登记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出具书面说明后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条 办理注销登记的,下列资料存入车辆档案:

(一) 《申请表》原件;

(二) 行驶证原件。行驶证丢失的,收存车辆所有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原件;

(三) 属于灭失的,收存灭失证明原件;

(四) 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收存车辆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五) 车辆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收存所有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原件。

第二十一条 车辆登记被撤销的,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销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决定书》。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收回损坏的号牌、行驶证。属于补、换领行驶证的,1日制作行驶证交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属于补、换领号牌的,出具签注号牌领取时间的受理凭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车辆临时行驶凭证。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号牌制作完成后交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下列资料存入车辆档案:

(一) 《申请表》原件;

(二)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办理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登记审核岗核实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填写《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信息更正审批表》,经业务负责人审批后,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交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改变车辆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除转移登记以外的车辆登记和其他业务。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登记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并将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存入车辆档案。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为已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统一档案规格,逐车建立纸质档案,并按照号牌种类和号牌号码有序存放。

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车辆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车辆档案。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车辆档案损毁、丢失的,经所属交管部门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补建车辆档案,打印该车辆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车辆所有人在办理完毕车辆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车辆转入前,车辆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建车辆档案。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2年后销毁。

销毁车辆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车辆档案登记造册,经所属交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车辆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时,应当使用经办人本人的用户名、密码登录计算机登记系统,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登录计算机登记系统。

第三十一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应当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业务受理”窗口标识。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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