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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郑州市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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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5/31 9:37: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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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郑州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27号令)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残联﹝2010﹞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意见》(郑政文

  ﹝2009﹞274号),现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及管理范围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参加审核。

  郑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外地驻郑单位以及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税务分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方税务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地方税务局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审核;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除上述单位外的本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的审核工作。

  二、审核资料及时间

  1.《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填写内容并加盖公章)。

  2.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复印件(加章)及与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纳税企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年报原件、复印件(加章);2012年第四季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及工资表复印件(加章)。

  4.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编制册原件、复印件(加章);2012年第四季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及工资表复印件(加章)。

  5.2012年成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携带第1、2、3项资料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2013年成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携带第1项资料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7.劳务派遣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并需提供相应的劳务派遣协议、2012年企业劳动情况年度报表原件、复印件。

  审核时间: 2013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不包括节假日)。

  缴款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不包括节假日)。

  三、安排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计划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以自主招聘也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招聘残疾用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税收征管体制,到所在辖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部门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费同步征收的办法征收。地税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税收征收票证,纳入税收票证管理。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作为用人单位的记账凭证。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照管理范围,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时间到代收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然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通知书》回执联,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 。

  对逾期不参加审核且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视为零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信息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导入地税系统,将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的9月底以前对逾期不参加审核且由财政供给的用人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从单位预算或收入中直接划转。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从滞纳日(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照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的规定给予限期补缴、通报批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办法处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行全省联网,各用人单位要按时参加审核,以免影响正常纳税。

  四、审核地点

  1.郑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到郑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审核

  郑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棉纺西路1号附3号(嵩山路与棉纺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四楼大厅

  电话:67181093 67181095

  2.市内五区审核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到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

  金水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花园路与东风路交叉西北口(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 60130929

  惠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新城路与天河路交叉口(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63987300

  二七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嵩山路与长江路南50米路东残联窗口二楼(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68890608

  管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郑州市城东路80号管城区政府东院三楼残联就业办公室 电话:66336427

  中原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百花路13号友爱路百花路交叉口东南角(中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楼)电话:67718001-8021 67718002-8021

  3.各县(市)及上街区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

  中牟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中牟县文化活动中心710房间 电话:62126968

  登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书院桥登山步道路口向东50米见路口向北200米 电话:62832838

  荥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荥阳市康泰路与惠民路交叉口路南50米 电话:64670366

  巩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巩义市永新路残疾人康教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年审大厅 电话:64391967

  上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上街区汝南路南段(新世纪大酒店南邻,院内西南一楼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电话:68115861 68923122

  新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新密市文峰路南段(行政执法局对面) 电话:69981029

  新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新郑市中华路北段 电话: 85950686

  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31日

源链接:http://zzrb.zynews.com/html/2013-05/31/content_4683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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