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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获得补贴。日前,从玉林人社部门获悉,广西残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对残疾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贴,以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鼓励和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保障残疾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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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具有当地户籍,从事个体经营或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个体经营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工作。
补贴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该基本养老保险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四是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发放的能证明自主创业的证照;五是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街道或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人社部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人社部门就业补助资金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累计补贴年限,从累计补贴年限中扣除,并且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按年度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在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为依据,核准缴费补贴。
各地按照“先实名制申报、审核,再编制预算”的流程,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实行实名制补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各设区市、县(市、区)残联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发放工作,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给补贴对象。同时,市、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严格审批程序,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