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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府应做公正就业的榜样

1楼
风之翼 发表于:2007/4/19 10:39:44
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大教育学院教授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政研究所所长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两会上表示:“今年力争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不低于900万人的目标。预计今年城镇新增求职人员将达2400万人。通过努力,城镇的新增就业岗位,加上一部分退休人员所腾出来的就业岗位,争取能够实现1200万人的就业。”面对如此巨大的就业压力,如何反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就业歧视问题,保证每一个求职者能够公正就业,就成为一个既具现实性、又有紧迫性的社会问题。基于此,本期“直通两会”栏目连线有关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

  连续四年关注就业歧视

  新京报: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你关注就业歧视多久了?

  周洪宇:四年。

  新京报:这是第几次就这个问题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建议?

  周洪宇:第四次。最早在2004年3月份,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我就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后来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我都提交建议,今年是第四次。

  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中最突出

  新京报:就你了解的情况而言,所谓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周洪宇:求职过程中至少受到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还有随之而来的婚姻、生育歧视。除此之外,现在的就业市场,最主要的几种歧视还包括年龄歧视、疾病歧视、身高体貌歧视等。

  新京报:歧视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为什么偏偏就业歧视需要加强立法?

  周洪宇:如果在立法当中只谈反歧视,就缺少针对性和着力点;而就业歧视是所有歧视中最突出的问题,不解决它,社会矛盾就难以缓解,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反就业歧视法》与《就业促进法》相辅相

  成新京报:目前,《就业促进法》已经列入人大立法计划。

  《就业促进法》与《反就业歧视法》之间是什么关系?它对反就业歧视有什么规定?你的建议会不会导致立法资源重复建设?

  周洪宇:我们现在正在制定《就业促进法》,这很好,但是也同样需要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因为这两者之间不是一个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一个部分交融、相辅相成的关系。

  《就业促进法》草案对就业歧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姓、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劳动权利。这里边有两重意思:第一,不许歧视劳动者;第二,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享有平等权利。政府要做的也就是这两方面。但是它列举的还不全面,比如说容貌、身高、出身,这些是很重要的,但没有列入。应该列举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

  政府要做好信息提供和求职培训

  新京报:在推动公正就业、反对就业歧视方面,政府负有哪些责任?

  周洪宇:首先,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劳动力就业市场,使政府对劳动力就业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政府依法办事。

  第二,大力发扬劳动部门的优势。具体负责劳动力就业市场工作的是各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应该把劳动力就业信息搜集得更全面,建立便捷、内容丰富的信息库,给求职者更多方便;要做好求职者的求职培训,让他们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提供一些实用的技能,增强求职能力。

  公务员招聘中有些规定很荒唐

  新京报:作为法律专家,你认为在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公正就业方面,政府负有怎样的责任?

  蔡定剑:公平就业主要责任在政府。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第一,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和推进司法的手段从法律制度上消除歧视、反对歧视。首先要立法,开辟司法救济的途径,不断保证公平就业。

  第二,政府应该率先垂范。现在很多就业歧视也发生在政府用人方面。只不过大家都陷入了集体无意识当中。

  第三,政府要监督检查其他机构能够遵守法律规定,要有有力措施保证其他单位用人公正。

  新京报:与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相比,招收公务员过程中的就业歧视是什么样子?

  蔡定剑:政府用人中的就业歧视比其他用人单位还要严重。很多大型国际化企业公司,在招收员工的时候,一般并没有诸如户口、地域等方面的限制;而政府招收公务员时反而在这些方面限制得多。

  在公务员招生过程中,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有些规定甚至很荒唐。比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要男性不要女性,要高个不要矮个等等。据我所知,有的地方甚至对长相做了要求,某地体检规定胎记超过三厘米不能做公务员。

  新京报:在推动公平就业过程中,政府应该起什么作用?

  蔡定剑:如果政府真正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带头,相对来说,消除就业歧视的问题就好解决多了。如果政府在用人时就存在就业歧视,就更没有办法去管别人了。政府行为之于社会的意义在于,政府用人是否存在就业歧视是能否规范社会上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的一个榜样,政府应该成为反就业歧视、推动就业公正的榜样。

  很多规定没有得到执行

  新京报: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反就业歧视方面成效如何?是否如周代表所言应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

  蔡定剑:现有法律也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了一些规范,如《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都不断宣告反对歧视;但给我的印象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像《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否则就要受到相应处罚。但是有很多单位,宁愿接受处罚也不愿意给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记者 陈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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