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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体现我市残联和司法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维护社会正义和助残扶弱的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无锡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负责实施无锡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组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就在我市残联组织联络处,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条 无锡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是专门为户口在本市的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保障措施。 第四条 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诉讼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示赔偿的法律事项。 4、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示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示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五条 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指家庭年均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或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其他原因确实无能力交纳费用的)。 3、成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或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 第六条 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内容 1、接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 2、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提供聋哑手语和盲文翻译。 3、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 4、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5、其他认为确需援助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中心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本市下属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 3、进行调查研究,收集信息,整理档案,组织协调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学习、交流活动。 4、接待、管理残疾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解答法律咨询。 5、组织调处或参与调处有关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民事纠纷。 6、对需要诉讼或请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提请或移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 7、跟踪由本中心移送的、市法律中心受理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 8、及时向法律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有关工作情况和材料。 9、承办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符合本规定范围和条件的,经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为受援人。 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如实提供事实情况和相关材料,配合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工作。 第九条 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不给予必要合作或违反法律援助暂行规定的,经中心核实批准,承办人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援助,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条 建立中心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交流工作情况,互通信息,协调研究有关问题,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 第十一条 对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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